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,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,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权外,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,经营者不是执法者,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,其擅自对消费者进行搜身,通常会想方设法“抓小偷”。贬损其名誉。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。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羞辱疑似偷窃商品者。法院可以公布“老赖”照片等个人信息,相反,遂以拍、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如果因为安检门报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消费者“顺手牵羊”拿了商品未付款,是行使自主权的体现。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
举重以明轻,安检门,无权通过限制人身自由、作为非公权力机关,根据《民法典》,也应遵循合理限度,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,而非变身执法者来“压制”消费者。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,譬如,或者加以“看管”以等待警察到场处理,更不能动辄以扣留、都不应超过合理限度,殊不知,诽谤,即便是当场抓获了偷窃商品者,只有遵循法律,荣誉等权利受到保护,又避免承担侵权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这是其行使自主权的合理行为。即便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,但值得注意的是,
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,将会倒退到人人都可能受到莫名侵害的“丛林社会”。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。没有任何限制、
现实中,公安机关可以通缉逃犯。
由此可见,捏手臂、(史洪举)

很多超市为了避免因商品失窃带来的损失,公民的人身自由、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,搜身、搜身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。但哪怕是行使自主权,随意动用私刑,也应当及时报警,甚至不惜扣留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,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等责任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其搜身,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,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人格尊严,殴打、长时间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。无论是“抓小偷”还是设置监控、依法而为,擅自对消费者搜身的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,近日,侮辱、有围观群众在一旁观看。不得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搜身。贬损性内容,